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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促進礦業發展,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和管理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後,辦理登記,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抵押,采礦權可以出租;個人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繼承。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維護所轄行政區域內正常的礦業秩序,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依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礦業經濟的發展。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第六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

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礦產資源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水土保持、防洪、森林、草原、土地管理、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勘查、開采石油、天然氣、煤等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第十條 申請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壹)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範圍以外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種中,除石油、天然氣、二氧化碳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之外的勘查投資小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礦產資源;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其他礦產資源。第十壹條 勘查礦產資源的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

合作、合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探礦權申請人由書面合同約定;國家出資勘查礦產資源的,受國家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第十二條 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地質勘查資格的,必須委托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第十三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壹)申請登記書;

(二)申請的區塊範圍圖和地質工作研究程度圖;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六)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