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補償金額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所以,所謂統籌地區,壹般是指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範圍。
其計算公式為:
護理費補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二、工傷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用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2)住院夥食補貼
1,由單位按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夥食費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延誤工作(帶薪停工期間的待遇)
1.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護理費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各地規定不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