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目標
在對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摸清單位家底,重點揭露財務收支活動中存在的違紀違規、損失浪費嚴重、領導幹部違反廉政規定等問題,做出正確評價,分清經濟責任。通過審計,增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意識,促進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服務黨管幹部和經濟健康發展。
二、審計範圍
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領導幹部的二級單位為強制單位,其他單位可根據與本單位的經濟往來和重要程度提請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可以適當延伸到下壹級。
審計時限應是領導幹部的任期。如果已經進行了在職審核,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若所需審計時間較長,可重點關註三年或審計後的最後壹個任期,重大事項可追溯至上壹年度,重要事項可延長至審計日期。
三。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部門和單位執行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等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存在做假賬、私設“賬外賬”、偷稅漏稅、挪用公款等違法違紀問題;部門和單位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執行中央和省市頒布的經濟政策。
(2)財務收支。壹是部門和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決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撥付情況,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各類基金、資金和收費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是否存在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拖欠、補貼和截留各種收入等問題;“收支兩條線”政策執行是否到位,票據和賬目是否合規;是否存在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問題。三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是否存在挪用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問題。
(三)資產的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主要審查任期內各類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庫存物資、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各類資產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表外資產。通過任期內國有資產的增減(壹般按凈資產數),確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分析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
(4)負債。主要審查任期內單位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重點審查往來賬款是否及時催收和清理,是否存在長期掛賬和利用往來賬款隱瞞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表外債務,並及時查找原因,分析債務變動情況。
(5)重大經濟決策。基本建設、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是否正確,是否經過科學論證,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違規擔保、抵押和購買股票、債券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和浪費。
(六)領導幹部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領導幹部本人及其親屬是否長期借用公款或者本單位、下屬單位的資產;單位出資工商註冊,法定代表人辦企業,沒有辦法;下屬單位沒有辦法領取報酬和補貼;是否存在公款裝修、購買私房、超標購車等問題;親屬子女是否為謀取私利從事與所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經營活動;是否存在為個人和小團體轉移、挪用、侵占企業或下屬單位資金謀取私利等問題。
四。審計評估和責任界定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應當根據審計內容進行綜合評價,重點關註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經濟決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守法情況。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背景,在獲取批文、簽字、會議紀要、調查筆錄等相關審計證據的基礎上作出評價,正確界定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在沒有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據,且責任確實難以區分的情況下,采用現實的方法描述其經濟活動或決策活動的具體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