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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墓地管理

美國墓地管理歸屬於殯葬法制度下管理。

美國主要殯葬法律制度介紹

美國殯葬法律制度構成了美國殯葬法的主要框架。這些法律制度包括: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殯葬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生前預約殯葬服務合同制度、殯葬服務基金制度,還有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有關殯葬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等法律制度。

(壹)

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的內容和特點

1、

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的概念

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是指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機構提出經營殯葬服務的請求並根據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的材料,在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取得許可證後,申請人方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務。

壹個申請是否給予批準,首要的考慮因素就是該申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有的州將聽證作為許可審批的必經程序,就是為了以公開的形式讓公眾參與,更好地判斷所提申請是否有利於公眾利益。聽證程序還通常適用於對違法行為的調查過程,因為這涉及到是否延續殯葬工作者的執業資格或服務單位的經營資格。如華盛頓特區殯葬法規定:當以訴狀的形式向區長控告被告人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那麽區長應該展開調查,並且,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該依法並指定具體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要以傳票的方式來傳喚證人或要求提供有關證據。區長還應該受法律程序的約束做聽證會的見證人。如果被告人確實違背了有關規定,那麽區長可以拒絕向被告人頒發許可證,包括拒絕給被告人更換新的許可證或者可撤消或吊銷被告人的許可證。可見,重視對公眾利益的維護是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的基本出發點。

2、殯葬服務的範圍和許可種類

殯葬服務的範圍,概括地說,是對死者遺體進行處理、安葬,以及為此而提供的各種儀式和服務。殯葬服務經營許可的確定,並不針對某項具體服務作出,而是對壹類殯葬服務設施的經營作出,因而許可證的種類壹般有:公墓經營許可;火葬場經營許可;殯儀館經營許可。

(1)殯儀館經營許可。包括對遺體的照管與處理,以及與遺體相關的典禮或儀式的協調;提供遺體埋葬或火化之前對屍體進行防腐處理和葬禮指導方面的服務。(2)墓地經營許可。指墓地所有者在墓地上提供的所有各項服務,包括墳墓的開啟與關閉、埋葬或挖掘遺體、提供臨時墓位作臨時存放、建造墓誌基座、提供相關工具器械和殯葬物品以及與骨灰安葬有關的服務。(3)火葬場經營許可。指火葬場所有者在火葬場提供的所有服務。

在許可形式上,采取了《許可證》的形式。《許可證》是從事殯葬服務經營活動的法律依據,壹般都註明了許可機構的名稱、被許可主體的名稱、服務種類、有效期限、監督機構等內容。

3、殯葬服務的經營主體和管理主體

英美法系國家殯葬服務的經營主體呈現多樣性,個人、合夥人、商業性機構都可提出申請。經營許可註重服務種類的詳細界定和服務標準的統壹,並不特別強調經營主體的統壹。

殯葬服務經營主體資格的獲得,即取得殯葬服務機構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其中重要的壹項就是殯葬服務機構負責人的執業資格條件。

這裏以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有關規定為例,可見壹般:(1)

在本區開業主營殯葬業務,必須依法被授予了經營許可證,該許可證將被視為A級公***健康殯葬機構許可證。(2)任何個人都不能經營殯葬服務機構,除非此人是被授予了殯葬工作者許可證的個人。(3)任何公司、合作人或其它商業實體都不能被授權經營壹個殯葬服務機構,除非:殯葬服務機構的壹個所有者已經獲取了殯葬工作者許可證,並且商業實體已經指定了壹個已經被授予了許可證的殯葬工作者(殯葬主管)負責人,此負責人應該負責殯葬服務機構的日常事務。被授予了經營殯葬服務許可證的公司、合作人或其它的商業實體必須遵守法律要求,在商業關系結束時,將免去“得到許可的殯葬工作者的所有者”的職位,或免去“得到許可的殯葬工作者”的職位。

在美國,由專門的地方管理機構,即各州政府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負責火葬場、公墓及其他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和管理事宜。美國壹部分州是由幾個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也有壹些州是由壹個綜合的專門委員會統壹負責殯葬事務。有的州由墓地委員會負責墓地和火葬場的管理事宜,殯葬服務委員會負責審核、頒發殯葬服務(包括屍體防腐)機構經營許可證。這些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是由各州參議院討論批準並由州長任命的,其他工作成員則由委員會聘任。這些專門機構與純粹的行政機關不同的是,其工作人員大多吸收的是殯葬業內的專業人員,這種管理方式體現了行政管理和行業自治管理的有機結合。

4、對經營許可的監管

經營許可的批準機構,除了對最初的申請許可進行審查外,也對殯葬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依法經營和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維護公***秩序。監督管理權主要包括:(1)知情權。管理機構有權獲得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經營信息。  (2)現場檢查權。管理機構可以派人進入現場進行例行的或即時的檢查,以確信法律得到執行。(3)調查取證權。對消費者控告的事項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以確定相關責任。(4)罰款權。對違法、違規的經營者予以罰金處罰。  (5)執業資格註銷權。對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負有責任的人員註銷其執業資格或者限制其資格。(6)服務項目裁減權。對證明不適當的或違法的許可服務項目予以裁減。(7)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權。對有違法、違規或不正當經營活動的,可以暫扣經營許可證;對有嚴重違法情節的,可吊銷許可證。此外還有警告訓誡權和司法建議權。

監督管理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關鍵,經營許可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能就是監督,監督是經常性的,監督的對象是特定的,監督是依法進行的,監督與獎懲措施是密切聯系的。

監管處罰壹般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壹是對還沒有得到許可,卻擅自以獲得許可的身份進行活動的各種情況的調查處罰。這是維護許可制度的權威性,保障依法獲得許可的經營主體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徑。二是對已經依法獲得許可的主體的監管處罰。這是監管處罰的主要方面。

為了避免監管權力被濫用,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利,還規定了較為完備的救濟制度。在作出處罰命令前,監管主體必須給予當事人聽證申辯的時間和機會。對於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還可以依法進行申訴,直至獲得司法救濟。

歸納以上美國殯葬服務經營許可制度,其先進性和實用性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殯葬服務設施的經營許可與(自然人)殯葬服務執業資格許可緊密結合,從業人員具有殯葬服務行業執業資格是獲得經營許可的必備條件;自然人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時,則必須具有執業資格。

(2)將對殯葬服務經營機構的監督管理納入並貫穿到經營許可制度的每壹個環節和全過程;重視殯葬服務經營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確立了經營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等制度,設立了完整、細密的處罰規則,突出了對公***利益和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3)許可的條件和程序體現了公***事務管理的公平性、公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許可的條件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和殯葬行業的具體特點,突出了對申請者資質的要求。建立了較完備和成熟的專業標準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行業準入制度。

(4)註重對殯葬服務經營項目的許可,強調經營主體的資質和經營能力,而非強調經營主體身份地位法律性質的同壹性。

(5)批準許可壹般采取發放《許可證》的形式,適合對經營主體進行動態管理,有利於維護健康有序的殯葬服務市場秩序。

(6)

經營主體的多樣性與行業監督管理的動態性緊密聯系。經營主體的經營資格並不是固定不變的,行業監管機構往往會通過考核、處罰等手段隨時取消經營許可;行業的準入和準出渠道都是暢通的,而且準入和準出的措施都很細致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國家法制統壹的內在要求。

(二)殯葬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美國的殯儀師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具有執業資格的高素質人員,其社會地位與醫生和律師壹樣令人羨慕和尊敬。

從廣義上講,殯葬從業人員指所有從事與殯葬服務活動有關的人員。其中需要取得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主要包括:殯葬活動管理人員、殯葬設施經營人員、屍體防腐等殯葬技術人員、殯葬服務銷售人員、殯葬服務中介代理人員等。

在美國,殯葬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主要有:屍體防腐學徒的許可、屍體防腐員的許可、殯葬主管的許可、執業殯葬主管的許可、持證殯葬主管的許可。

美國各州政府都特別設有殯葬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任期、權限職能都由法律明文規定,該專門委員會負責殯葬執業資格的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包括殯葬工作者資格的審批、註冊登記工作,審核並頒發殯葬工作者的執業資格許可證,監督、檢查殯葬工作者的職業行為,並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還負責安排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許可證書,方可從事殯葬服務工作。有關條件的規定,如註冊為屍體防腐學徒的條件:(1)良好的道德品質;(2)受過中等教育;(3)受雇於壹家殯葬服務單位。在申請時,需要提供該單位的註冊殯葬主管的姓名和註冊號,以及負責指導其學習的註冊屍體防腐員的基本情況;(4)支付法定費用;(5)有的州還要求申請人為本州居民,有的要求提供身體健康證明等。

嚴格的監督機制,是殯葬工作者執業資格制度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為保證殯葬行業與殯葬業務的較高水準,法律規定,對於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再教育,並以此作為延續其許可證的必要條件。在美國,註冊屍體防腐員和註冊殯葬管理員者,應在規定的課程內,完成不少於5個面授課時的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課程或計劃應滿足下述標準:(1)課程或者計劃應由專門機構批準;(2)應有完善的課程大綱;(3)課程安排應由具備資格的教員作出;(4)面授課時數應由課程主辦人或註冊委員會決定。課程內容包括:(1)與喪葬有關的宗教習俗和傳統;(2)自然科學;(3)經營服務、成本和預算體系、數據處理;(4)預約服務;(5)屍體防腐處理技術;(6)殯葬法律法規;(7)殯葬服務咨詢;(8)銷售計劃;(9)衛生和傳染病控制等。

繼續教育對執業者個人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繼續教育紀錄,保存時間也有明確規定。在美國為不少於四個連續註冊期限的時間。(2)證明自己已經完成所要求的繼續教育,在申報延續註冊時,提供所有相關證明。

實行執照的更新制度,是美國殯葬工作者執業資格制度的重要方面,就像行醫執照更新制度壹樣,如果達不到要求,將不予更新執照。每個州都有監察機構,通過檢查的方式監督從業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其已取得的資格要求,同時還對他們從業的各種殯葬服務設施進行質量檢查。這意味著殯葬執業資格許可證不是終身的,需要持證者定期更換。

(三)生前預約殯葬服務合同制度的內容和特點

生前預約殯葬服務是殯葬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這項服務得以規範進行的是生前預約殯葬服務合同。

對生前預約殯葬服務合同這壹概念,各國表述不同:英國稱為“預付款計劃”,加拿大安大略省稱為“預付款合同”,德國稱為“殯葬預先關心”,美國則稱為“預需殯葬合同,還細分為預需殯葬服務合同和預需葬禮安排合同兩種。盡管叫法不壹,其實質內容卻基本相同,都是指當事人在生前對身後事提前做出的安排,即當事人依照自己的願意,就本人或他人去世後所需殯葬服務的種類、方式以及殯葬用品在生前做出安排,並與有資格提供服務和用品的殯葬服務經營者簽訂的合同。

生前預約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自願性。合同的訂立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購買方必須聲明訂立合同完全出於自願,沒有受到任何強制和幹涉。(2)屬於要約合同。要約合同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壹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法律規定這類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且美國部分州法律規定使用未經核準的契約為非法行為。(3)對服務和物品提供者實行資格限制。提供服務者必須取得政府的特別許可,因此必須將殯葬服務經營許可證書編號在合同中予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