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盈余公積金的概念:
1、盈余公積金是指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
2、盈余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兩種。法律規定,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公司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當盈余公積金累計已達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提取和使用。
二、資本公積金的概念;
1、是指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如超過票面價額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額、公司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
2、公積金的用途為轉增股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經股東會決議,公積金可以轉為股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三、盈余公積金的主要用途:
1、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壹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3、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原則上企業當年沒有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如為了維護企業信譽,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後,該項公積金仍有結余。(2)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時,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過股票面值的6%。(3)分配股利後,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四、公司公積金的分類標準:
1、以是否依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而必須強制提取的公積金。其提取比例(或數額)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定公積金亦稱"強制公積金"。
(2)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於法定公積金上自由設置或提取的公積金。所以,任意公積金是否設置譽擊騙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憑公司自由決定,法律不加幹涉。
2、以公積金的來源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1)盈余公積金,是指公司從其稅後的營業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故其來源是唯壹的,即只能是來自公司的盈余。
(2)資本公積金,是指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
五、公司公積金的相關規定:
1、公司分配稅後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壹年度公司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的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3、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4、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規定,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5、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