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利潤,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中國投資者按照投資比例分得的利潤。第三條中國投資者的利潤應按照兼顧國家和企業利益、區別資金來源的原則進行分配。第四條中方投資者以國家資金(包括廠房、場地、設備、現金和其他財產)分得的利潤,按下列規定分配:
(壹)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繳納所得稅,並免征調節稅。稅後利潤按“企業五項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和儲備基金可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周轉或在合營期滿時再投資於合營企業和購買外方股權。
(二)中國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進行分配。其中,業務發展基金和儲備基金可用於合資企業的再投資和合資企業期滿時購買外國股權。第五條中國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其自有資金(包括企業發展基金、事業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和儲備基金)所得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五年內免征所得稅。從第六年起分配的利潤,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第六條中國投資者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所得稅。第七條中國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其從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和用於合營投資的技術改造和技術改造專項貸款中分得的利潤,按合同償還貸款本息後,應繳納所得稅。第八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允許中國投資者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其在合營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第九條中國投資者是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幹規定》中所列的經批準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其在合營企業享受的所得稅減免優惠部分,應視為已繳納的稅款,準予抵扣。第十條中國投資者可以按場地使用權的固定價格,在繳納投資利潤所得稅前提取場地使用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第十壹條中國投資者應按其隸屬關系和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繳納所得稅。
國務院主管部門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向中央財政繳納所得稅;地方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應全部上繳地方財政。第十二條中國投資者分享利潤分配和納稅,以及稅後利潤在合營企業各項投資中的分配和使用,必須建帳,單獨核算,編制中國投資者年度會計報表,報送主管部門,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制中國投資者年度決算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