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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法律主觀: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條件: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字樣。3、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4、基金管理型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5、基金型企業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6、基金公司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7、至少配備3名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管。《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法律客觀: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