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定點藥品經營單位、參保個人及其他人員的14類行為,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欺詐騙取行為。
2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3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4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5采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6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7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並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8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9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範圍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的。
10弄虛作假,以虛報、假傳數據等方式套取醫療保險基金或個人賬戶基金的。
11為非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藥品,代刷社保卡的。
12將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費用串換為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費用,申請醫療保險結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3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14使用虛假醫療費票據報銷的。
15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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