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利息費用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對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貸款的利息支出,允許按照不高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金額扣除。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建造和購置竣工投產後各項貸款的利息支出。但是,竣工決算投產前建造和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利息,應當全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準募集資金的利息支出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發生在房地產竣工前的,應當計入相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三)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貸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納稅人對外投資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直接扣除,無需計入相關投資成本。
(五)經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電信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屬於企業正常借款費用,支付的利息允許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購買固定資產時,如果長期發生非正常中斷,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固定資產的成本,直接在當期扣除;但是,如果中斷是購買固定資產的必要程序,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資本化。
(2)除非企業的借款明確指定用於無形資產的開發,壹般情況下,用於非指定用途的借款費用分配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已按技術開發費(研究開發費)收取的,開發所需借款的利息成本可按技術開發費的有關規定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不進行資本化。
(3)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限的長短沒有直接關系。如果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有長期借款,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沒有購買固定資產的支出,可以直接扣除全部借款費用。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4)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計入開辦費,但購買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外。
2.工資和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費用是指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工作或具有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地區補貼、物價補貼、缺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以及其他與雇傭或用工有關的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對工資薪金實行稅前扣除的企業,按照計稅工資薪金的規定扣除。所謂應納稅的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應納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規定每月人均應納稅工資最高扣除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企業應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1200元,具體扣除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內實際支付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某企業年計稅工資扣除標準*企業平均職工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12。
實行扣除應納稅工資方法的企業,在扣除應納稅工資薪金標準以內的,可以扣除實際工資薪金;超標部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薪金限額進行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調整計稅工資薪金標準。
第壹,企業中職工就業和用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工作或與之有提成關系的員工包括正式員工、合同工和臨時工。
以下情況除外:
1)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的工作人員,應從職工福利費中支出;
2)已領取養老保險和失業救濟金的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和待業職工;
3)住房已出售或租金收入計算為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管理人員。
第二,工資薪金範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基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等。但是,發生的下列費用不視為工資薪金費用:
1)員工投資納稅人分配的股息收入;
(二)按照國家或省政府規定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
3)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各種勞動保護支出;
5)員工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6)員工退休、退職待遇的壹切費用;
7)獨生子女津貼;
8)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經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的項目。
(2)對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中實際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企業按照核定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出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以後年度實際繳納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繳納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三)餐飲服務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限額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軟件開發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省級科技廳審核的文件和證書;
2)為滿足特定用戶需求而銷售的自行開發的軟件。軟件產品是以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和光盤)的形式存儲計算機程序和相關文檔;
3)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的開發和生產,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要求;
4)自產軟件年銷售額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
5)年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0%以上(以技術市場合同登記為準);
6)年度軟件技術研究開發支出占企業年度總收入的5%以上。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上述三項基金分別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1.5%扣除(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工資高於確定的應納稅工資標準的,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分別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經費;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工資低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分別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經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工會提取和撥交經費,並憑工會組織開具的撥交工會經費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不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的,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定》(國發[2000]16號),技術質量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提取2.5%的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電信失業需要高素質的員工,需要不斷加大員工培訓力度。允許電信企業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
4.公益和救濟捐贈
(1)納稅人(不含金融保險)用於公益和救濟的捐贈,允許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災的捐贈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所謂公益性救災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自然災害災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這裏所說的社會組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僵硬老人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等。
(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含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的紅十字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開展的相關活動稱為“紅十字事業”。具體規定如下:
壹、“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1)紅十字會為救災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紅十字會在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中開展的救援和救助活動;
2)紅十字會開展的保健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的初級衛生保健培訓,以及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援;
3)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表彰;]
4)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數據庫(中華骨髓庫)及其他相關人道服務;
(五)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才培養和機構建設;
6)紅十字會青年工作及其活動;
7)國際人道主義援助;
8)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九)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賦予紅十字會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第二,受贈人和贈與人的資格認定:
1)紅十字會完全有資格作為受捐者。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辦事機構和編制,由同級編制部門批準。對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允許捐贈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2)壹些有捐款捐物資質的紅十字會。由政府部門主辦或僅隸屬於政府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是具有受贈人和捐贈人資格的紅十字會的組成部分。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重大活動時接受捐贈和捐款(以總會文件為準),才能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此外,接受定向捐贈或捐贈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批準,捐贈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可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從所得中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老年托兒所)。
4)自2006年7月1日起,允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從收入中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城鎮(不含縣及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和村莊的小學和實習,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還享受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捐贈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或者辦理捐贈的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中央或者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者捐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將對捐贈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含新建)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道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以及開展校外活動的青少年活動中心。
(六)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向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公司、京劇公司等國家級藝術表演團體捐贈。
2)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文化館、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的捐贈。
企事業單位通過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上述四項除外),不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提供的捐贈,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公益性救災捐贈的計算和調整
1)慈善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43行“調整前收入”*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救災捐贈按10%計算)
2)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所有捐贈支出。
3)捐贈支出的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救災捐贈金額。
值得註意的是,當納稅人只有壹次慈善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應按照稅前實際捐贈額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實際捐贈金額大於等於捐贈扣除限額的,按照稅前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超出部分為納稅調整額。如果納稅人同時有幾筆慈善捐贈,或者有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的慈善捐贈,那麽“實際可扣除的慈善捐贈”應該是壹個捐贈扣除限額和允許全額扣除的慈善捐贈之和。
5.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標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年銷售(營業)收入15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年凈銷售(營業)收入超過1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其真實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準如下:
分步年度銷售(營業)收入扣除比例速算扣除
1超過15萬元5% 0
2超過654.38+05萬元,3% 3萬元。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可以按收入段計算,也可以用簡易方法計算。簡單計算的公式為: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銷售(營業)凈收入x本級扣除比例+本級速算增幅。
凈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限定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售退貨和其他費用後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1的範圍進行確認。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1)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基本或者補充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可以在當期繳費中直接扣除;數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扣除。
7.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的,允許扣除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謂無賠償優待,是指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保險公司給予的獎勵,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因此未發生賠償。
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符合納稅人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按受益時間平均抵扣。
(2)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賃費用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租賃是融資租賃:
1)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租賃期限為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賃期內最低租賃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壞賬損失和呆賬準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經批準提取壞賬準備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壞賬準備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壞賬準備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允許企業計提銷售壞賬準備的具體範圍,可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債務人因貪汙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以清償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巨大損失的應收賬款及其財產(包括保險理賠等。)實在是無力償還;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後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壹般情況下,納稅人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法院可以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
10企業資產的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損失
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性或長期性損壞,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當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全部資產已經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時,在扣除收入、可收回金額、負債和保險賠償後,確認為財產損失。
(二)企業應當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當及時申報核實,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整。企業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故意不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抵扣。因稅務機關原因不能按期扣除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調整當年納稅申報表,並相應辦理退稅,不得變更財產損失納稅年度。
(3)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申報的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納稅申報前辦理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審核手續,除非對資產是否遭受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有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如有爭議,請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咨詢。
(4)當存貨發生下列壹種或多種情況時,應視為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
1)發黴變質庫存;
2)已過期且無轉移價值的存貨;
3)經營中不再需要且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5)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固定資產應視為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壞:
1)長期閑置且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使用且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因技術進步等原因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資產;
3)已經損壞,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4)由於固定資產的原因,固定資產的使用會產生大量的不合格產品。
5)其他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存在下列壹種或多種情況時,無形資產應視為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
1)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未表資產;'
2)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不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其他能夠證明已失去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
(7)當投資出現下列壹種或多種情況時,應視為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
1)被投資單位已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被投資單位被依法撤銷;
3)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組等恢復經營的計劃;
4)能夠證明某項投資不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況。
11.固定資產轉移費
允許扣除納稅人轉讓各種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
12.由於短缺或損壞造成的凈損失
當期因盤虧或毀損而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凈損失,應由納稅人提供的存貨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
除金融、保險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貸出的款項因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和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其他企業,因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者逾期無法收回的,允許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能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時間稅,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與存貨損失壹並抵扣。
13.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外幣存入、借入或變更經常賬戶時,因匯率變動折算成記賬本位幣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在當期扣除。
14.向總部付款的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向總機構繳納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總行節省下來的管理費可以結轉下年使用,但下年的提取比例要相應降低。
具有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沒有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公司,可以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的核定壹般以上壹年度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額為基礎,考慮當年成本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壹般情況下,應維持或略降上年水平。特殊情況下,增長率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率,以較低者為準。
管理費的提取實行比例和限額控制,提取比例壹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根據規定,管理費是根據成員企業的總收入計算、提取並上繳給總公司的。
總公司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5.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聯繳納的會費,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工商聯節省下來的會費可以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但繳納的會費數額要相應減少。
納稅人按照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申報。
群眾團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6.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統壹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
17.稅控收款機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可以在所得稅前壹次性扣除。
18.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設計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列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等,不受比例限制,列入管理費用扣除。
從2003年6月5438+10月1起,上述政策原適用於國有和集體工業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國有和集體企業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以及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企業,擴大到所有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經審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盈利性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加65,438+00%(含65,438+00%)的,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收取外,還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