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路養路費是指依法向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車主)征收的用於公路養護和管理的省級政府性財政基金。車主應當自覺履行繳納養路費的義務。
(2) 養路費的征收依據是什麽?
答:《浙江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1998年7月1日省9屆人大常委會第2號公告)、《浙江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範圍和標準》(浙政辦發[1998]140號)、《關於調整公路養路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浙交[2003]538號)
(3) 養路費的征收範圍是什麽?
答:除國家、省政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的車輛外,其它所有領有牌照的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標準繳納養路費。車主是納費義務人。
(4) 車主應向什麽部門繳納養路費?
答:車主應向車籍所在地養路費征稽機構(公路稽征處或公路稽征所)繳納養路費。已實行委托銀行代收的市或縣、區的非營運車輛(指不必繳納公建金、運管費等其它費稅的車輛),可在當地指定的受委托代理銀行網點繳納,詳情請咨詢當地征稽機構(杭州市公路稽證處咨詢電話:88178051)。
(5) 車主應在什麽時間繳納養路費?養路費可以跨年度繳納嗎?
答:汽車養路費按月計征;手拖和摩托車養路費按年計征。按月計征養路費的,車主必須在每月月末之前繳納次月養路費,車主可以預繳其它各月或者全年的養路費;按年計征養路費的,車主必須在每年年底前繳納次年養路費。
養路費不能跨年度繳納。
(6) 新車如何繳費?如何計費?
答:新車在領取號牌(包括臨時牌照)後5天內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到當地稽征機構辦理繳納手續,從發照之日起計征養路費。
按月計征養路費的車輛,在新增當月按旬計征,即上旬按全月計征,中、下旬分別按月征收標準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壹計征;按年計征養路費的車輛在上半年新增的,按全年計征養路費,在下半年新增的,按半年計征養路費。
(7) 未按時繳納養路費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答:超過規定期限未按時繳納養路費的,除按規定補繳外,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對連續拖欠養路費三個月以上的,並處應繳額30%至50%的罰款,對連續拖欠養路費六個月以上的,並處應繳額50%至100%的罰款。
(8) 養路費滯納金如何計算?
養路費滯納金=
其中:
d:欠費月的天數,28天、29天、30天或31天,根據實際計算
n:拖欠養路費的月數
a:月應繳額
(9) 如何辦理車輛報停
答:車輛因故停駛,車主應於本月月底之前向當地稽征機構申辦報停手續,並交存行駛證和車輛號牌(主車兩塊、掛車壹塊)(或車輛管理所已辦妥機械報停的有關證明原件、司法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扣押封存車輛的證明、交通事故停駛證明),經核準後,從次月起停征養路費。車輛在報停前,必須繳清養路費,即欠費車輛不得辦理報停手續。
實行按年包幹繳納養路費的車輛在包幹年度內不得報停,新購置的車輛在未滿兩個自然年內壹般不得報停,車輛壹年內累計報停時間壹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10) 如何辦理車輛養路費的轉籍
答:車輛轉籍應於轉籍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辦理養路費轉入和轉出手續。轉出需帶轉籍車輛的檔案、車輛購置附加稅證原件、車輛交易發票、臨時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轉籍當月養路費有效憑證;轉入需帶已經變更的車輛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轉出地區公路稽征部門出具的養路費證明函件、當月養路費有效憑證。
(11) 如何辦理車輛養路費的過戶?
答:車輛過戶應於車管部門辦妥變更手續之日起5日內帶變更後的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稅證原件和過戶當月養路費的有效憑證辦理養路費變更手續;
(12) 車輛報廢如何辦理養路費註銷手續?
答:車輛報廢應於報廢之日起15日內帶物資部門的回收憑證和當月養路費的有效憑證到當地稽征機構辦理養路費註銷登記手續,從次月起停征養路費。
(13) 如何辦理車輛養路費調駐手續?
答:外省調駐本省和本省調駐外省的車輛應於調駐之日起30日內,持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有效養路費憑證先到車籍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調駐登記手續,然後再持上述三證和車籍地養路費繳訖證明函件到調駐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調駐登記手續。
(14) 車輛養路費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變更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答:車輛養路費變更登記包括變更車輛用途、車型、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載重噸位等。車主應持變更後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妥變更手續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變更登記手續。更登記包括變更車輛用途、車型、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載重噸位等。車主應持變更後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妥變更手續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