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管委會設主任、副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
管委會根據需要設立職能部門,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報州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對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實行統壹管理;
(四)按省、州政府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五)按照開發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開發區內土地實行統壹規劃,依法征用、出讓、開發和管理;
(六)組織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設施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對街、路和地理實體名稱統壹規劃,依法命名;
(七)大力培育發展開發區的商品市場和勞動力市場;
(八)組織人才招聘、調配、培訓和交流;
(九)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十)指導和管理開發區的農業經濟、工礦企業、科學技術、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壹)按照國家、省和州的規定,統壹管理開發區內的進出口業務和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省、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公開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第三章 開發建設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將基礎設施建設作為重點,把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實施。第八條 鼓勵、支持在開發區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第九條 開發區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開發建設基金、抵押擔保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基金來源及使用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條 開發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惠辦法,根據土地不同等級、用途予以確認。
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按開發區的用地總體規劃,根據建設用地需要,依法辦理征用手續。第十壹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補償和安置,由開發區管委會本著有利開發,有利穩定,有利***同發展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統籌解決。第十二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興辦下列項目: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
(二)高新技術和先進技術設備或國內急需的;
(三)產品出口的;
(四)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的;
(五)基礎設施方面的;
(六)第三產業類的。第十三條 禁止在開發區新建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汙染環境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無有效處理措施的;
(三)國家淘汰和禁止的。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管委會應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第十五條 金融部門和會計、審計、律師、公證等中介機構,可在開發區拓展業務,提供配套服務。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行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四章 優惠辦法第十九條 外商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在開發區興辦企業,除享受國家和地方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條例規定的權益外,所得稅可享受即征即返或先征後返的優惠,還可就鼓勵開發的項目進行洽談,商定其它優惠條件。
國內投資者在開發區興辦企業,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興辦產品出口企業,自投產之日起,所得稅可享受即征即返或先征後返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