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設立* * *基金和個人賬戶,實現自我保障和社會* * *經濟的統壹。第四條政府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
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第五條深圳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是深圳市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市社保局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並從基金中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如下:
(壹)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收入;
(4)其他來源。第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每月向市社保局繳納養老保險費。
(1)持有深圳市常住戶口和藍印戶口的職工及其用人單位,每月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9%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支付標準是:
1,* * *基金:用人單位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6%繳納,職工不繳納。
2.職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職工月工資總額(以下簡稱職工月工資)的13%繳納。
其中:職工月工資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繳納9%,職工個人繳納4%;職工月工資高於(含等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繳納8%,職工個人繳納5%。
(二)持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每月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0%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支付標準是:
1,* * *基金:用人單位按職工月工資的3%繳納,個人不繳納。
2.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具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職工,按職工月工資的7%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4%,個人繳納3%。
職工月工資不得低於上年末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第九條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繳納,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第十條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銀行按月收取,並轉入市社保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賬戶,由市社保局按規定劃入* * *基金和職工個人賬戶。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應當了解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有未繳或漏繳養老保險費的,由原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轉讓、合並、分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成本和管理費用。
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第十四條市社保局從養老保險金中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資金,個人賬戶不提取管理資金,相應部分由* * *基金支付。管理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第十五條市社保局提取必要的繳費準備金後,各項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運行,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六條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從次月15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算成月復利。
職工個人賬戶內的資金用於投資時,扣除按上述方法為職工個人賬戶計算的利息後,剩余部分的60%用於職工個人賬戶加計利息,20%留作投資風險準備金,20%納入* * *經濟基金;* * *基金用於投資時,當年獲得收益的20%留作風險準備金,80%納入基金。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養老保險待遇包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金。第十八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持有深圳市常住戶口;
(三)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
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為:1992,7月31,之前參加工作的為10年;1992 8月1後,參加工作的為15。
凡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可向市社保局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經市社保局批準,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