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高等學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的師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七條接受國防教育的公民應當知道自己的國防權利和義務,學習國防歷史、地理、人民防空等國防知識。接受重點教育的,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科技、國防經濟和人民武裝力量建設等知識。第八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進行: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通過參加各種幹部學校、培訓班、報告會等方式接受國防教育;
(二)現役軍人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按照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接受國防教育;
(三)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開展軍事訓練的高等學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組織以軍事訓練為主要形式的國防教育;未開展軍事訓練的,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學校工作計劃,結合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開展國防教育;
(四)初級中學和小學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內容,結合各學科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國防教育;
(五)其他公民應當結合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進行國防教育。第九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其他文化宣傳部門應當在國防教育委員會的統壹組織和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宣傳活動。第三章組織領導第十條省、市(區)、縣(市、市轄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對國防教育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由同級軍事機關和宣傳、教育、體育、民政、群眾團體的人員組成。第十壹條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計劃;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第十二條國防教育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計劃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教師培訓工作;
(四)組織國防教育理論研究活動,總結推廣開展國防教育的經驗,宣傳先進典型;
(五)辦理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具體工作。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防教育計劃,對城鄉居民實施國防教育。第十四條駐本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四章教育保障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國防教育任務和財力狀況,將國防教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計劃。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使用本級國防教育經費。第十六條國防教育教師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1)各級領導幹部、理論宣傳員和學校教師;
(二)人民武裝和人防戰備部門的工作人員、復員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三)現役軍官、軍事院校教師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第十七條國防教育教材由省國防教育委員會選擇或編寫。第十八條開展國防教育,可以利用高等院校、民兵預備役訓練基地、革命歷史紀念館、革命歷史舊址、烈士陵園、體育場館等場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少年軍校、預備役軍人學校和國防教育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