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執行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教師教齡津貼標準按照教齡每增加壹年增加10元的標準計發;
2.教齡津貼是鼓勵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教師和幼兒教師長期從事本職業的崗位津貼;
3.從事本職工作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每月發放3元;10周歲以上不滿15周歲的,每月5元;15以上不滿20年的每月7元;20年以上,每月10元。不從事本職業的,從第二個月起停發工齡津貼。
津貼標準中考慮的因素包括:
1,工資標準,如果在制定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特殊勞動的補償,則不需要再設置津貼補償;部分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不能充分體現的,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勞動的特殊性,勞動的特殊性和對員工的影響,進行科學測算,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健康受損程度。發放壹些津貼是為了補償和防止特殊工作條件對工人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直接關系到員工健康受損的程度。因此,需要通過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壹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算,科學測算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愈率、勞動保護投入等因素,從而通過補貼來確定對職工健康的補償標準。
津貼以實物和貨幣支付。正常情況下,與額外勞動報酬相關的津貼以貨幣形式支付,構成補充工資的組成部分;與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采取實物形式,有的采取貨幣形式,大部分采取貨幣形式。繳費周期壹般是考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