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明確,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認繳制下,出資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理論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長。
二、在公司破產清算中,未繳出資加速。
1.《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下的無限連帶責任1。《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在實踐中,如果股東的實收資本與公司的經營規模和所需財產極不相稱,公司資本明顯不足,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以認定股東濫用了其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將其經營風險外部化給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擴大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優勢和特點:壹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縮小審批和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的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手續,限期完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加強用地、能耗和排汙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第二,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減少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非許可審批。三、降低資質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予以取消;按照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等級評定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確定。
第四,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