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上是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集資;
2、數額較大,違反有關財經法規規定的;
3.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募集資金;
4.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券憑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壹是未經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二是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即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公開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
三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的形式給予投資方投資回報。有的不法分子通過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通過購買或包銷產品承諾支付回報;還有的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回租、回購、轉讓的方式給予回報;
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犯罪分子為了掩蓋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與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