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壹定時期內普通商品住宅和城市規劃的平均價格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依法批準,不得超過控制標準。房屋置換成新平均價格是指壹定時期內,壹定區域內被拆遷宅基地房屋置換成新的平均價格,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上述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的範圍內確定。人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和農民生活狀況確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