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4.因工作患職業病的;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度燙傷屬於六級傷殘,需要按照六級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即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六級傷殘賠償標準為14個月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六級傷殘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當事人需要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確認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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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住院夥食補助;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賠償的相關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