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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受審計監督的國家出資企業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分布和變動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在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惡意串通低價轉讓、欺詐隱瞞等手段侵占企業國有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終止轉讓活動,必要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嚴重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並監督指導國家出資企業落實內部資產流失責任追究。

第三十壹條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報告和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發生重大投資損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發生上述重大事件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