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
為切實保障大學生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號)
壹、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實行“統籌、定額包幹、專款專用、學校管理”。大學生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仍按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大學生門診醫療統籌資金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高校實際參保人數,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撥付,由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大學生參保年度第壹季度撥付給高校,定額使用,不超支。在年底,他們將被審計和結算。如果有余額,明年繼續使用。要合理控制門診醫療統籌基金的年度結余和累計結余。年度結余不超過當年門診統籌基金總額的20%,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門診統籌基金總額的50%。
三、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由高校負責,統籌地區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高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與高等院校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醫療服務的內容、服務質量和費用控制方式。對於未設立校內醫療機構或不具備條件的高校,可委托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大學生門診定點醫療機構。
四、在校大學生在學校醫療機構或委托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和參保大學生本人按比例分擔,門診統籌基金可按40%-6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學生本人承擔,具體支付比例由高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大學生門診不設起付線,最高支付限額由高校確定。
五、大學生普通門診應先去本校醫療機構或委托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就診。疾病在我校醫療機構或委托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無法確診或確診後無條件治療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的,由我校醫療機構或委托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大學生轉診到定點醫療機構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門診統籌基金報銷,未轉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
六、高校醫療機構和委托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按規定收費,合理控制醫療服務費用,提高醫療服務水平,方便參保大學生就醫。
七、大學生門診醫療統籌基金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審核,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勞動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大學生門診統籌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回已支付的資金。
八、高校應明確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具體管理的部門,加強高校醫療機構建設,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相關工作。要建立健全大學生醫療救助和互助制度,將醫療救助納入高校助學資助範圍,幫助困難學生自負醫療費用。
九、各高校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大學生門診就醫具體管理辦法和醫療費用報銷規定,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2009年10月29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