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縮寫:DRM是指發行商用來控制受保護對象使用權的壹些技術。這些技術保護數字內容(如軟件、音樂和電影)和硬件,並處理數字產品實例的使用限制。這個術語很容易與版權保護混淆。版權保護是指應用於電子設備上的數字媒體內容的技術,可以控制和限制這些數字媒體內容在使用後的使用權。數字版權管理的問題經常是有爭議的。支持者認為,對於版權所有者來說,這種機制可以保護他們的成果不被非法復制。這項技術的壹些批評者(包括自由軟件基金會)認為DRM是“數字限制管理”的縮寫,因為“權利”壹詞的使用很容易引起誤解。此外,電子邊界基金會認為壹些DRM方案會阻礙競爭,並以iTunes Store為例。企業數字版權管理;縮寫:E-DRM或ERM)是指利用DRM技術控制公司內部文件(如Word、PDF、TIFF、AutoCAD等文件)的使用權,而不是消費者使用的可播放媒體。這種技術通常需要策略服務器來驗證用戶對特定文件的訪問。EDRM的提供商包括Microsoft、Adobe、EMC/Authentica和許多小型私營公司。概述DRM的提供商和發行商創造了術語“數字版權管理”來指代這裏討論的壹系列技術手段,將該術語的使用限制於數字媒體(以及類似於數字分發的其他媒體)。復制會使模擬媒體(傳統類比)在內容上失去質量,而數字媒體文件可以復制無數次,每次復制都不會造成質量下降。隨著個人電腦的出現以及互聯網和文件共享工具的普及,未經授權的文件共享(也經常被稱為數字盜版)變得越來越普遍。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控制此類拷貝和軟件的使用已相當普遍,但“DRM”壹詞最初指的是對“藝術”作品或內容的壹些控制措施。除了現有版權法施加的限制之外,大多數DRM方案還可以通過判斷內容的出版者來施加額外的限制,出版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版權所有者。實現DRM的技術形式有很多,比如數字媒體播放軟件。然而,這種類型的媒體播放軟件的實現可以在技術上被消除,這導致更多地使用強制訪問控制系統(相對於自由訪問控制)。在這樣的系統中,管理員通過使用具有內置操作系統級別的軟件或直接使用硬件或兩者來設置限制規則。然而,這種類型的壹些DRM容易受到其他形式的攻擊,因為它們需要特定的硬件協作。雖然數字版權管理在電影業中應用最廣泛,但它在其他媒體中也很有用。許多在線音樂商店,如iTunes商店;蘋果電腦公司的總裁;最近,壹些電子書制造商采用了不同的DRM方案。近年來,許多電視制作商開始要求流行的TiVo系統給機器增加DRM功能。
參考:zh。* * */wiki/% E6 % 95% B0 % E5 % AD % 97% E7 % 89% 88% E6 % 9d % 83% E7 % AE % a 1% E7 % 90%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