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壹次性傷殘津貼(7個月工資);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規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
3.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勞動者所在省工傷規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
4.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
5.食物津貼。護理費、交通費等。;
6.住院夥食補助參照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7.營養費用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發生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殘疾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和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8.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當事人的傷殘等級,按照當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0.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11.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撫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
1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