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再就業;
第二,服兵役要征服;
3.向國外移民;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