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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和浩特交強險標誌還用貼嗎?

要貼的,交強險標誌是壹定要貼的,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依據交通法有關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壹次記1分。

具體可了解以下信息

2019年1月5日下午,呼和浩特市新城交管大隊四中隊輔警在路口對過往車輛進行盤查時壹輛張貼過期強險標誌的車輛引起交警的註意。隨後這名駕駛員提供了自己的保險,最新的強險標誌也有但是沒有更換張貼。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規定,車輛上路必須要張貼在有效期範圍內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和強制保險標誌。但是很多駕駛員認為只有玻璃上有標誌就可以了,即使拿到了最新的強險標誌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也不會更換。這種情況壹旦被查中將會被罰款50元,扣1分。如果這兩種標誌都沒有粘貼,那麽就是罰款100元扣2分。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

2007年7月1日隨著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強險最終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第三者責任險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

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能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改的具體內容如下: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布的條例修改內容及全文,新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有壹處修改,修改後的第五條第壹款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舊版條例中,允許從事交強險業務的只限於“中資保險公司”。去掉“中資”兩個字,意味著中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中國保險業進入全面開放階段。

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3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發布《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