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醫保可以補。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終止勞動關系(含醫療保險)的,應在合同終止後3個月內攜帶以下材料,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醫療保險並繳納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以便繼續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次月暫停享受相關待遇;3個月內(每月20日前)停止繳費的,從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視同首次繳費,連續按月繳費滿6個月後需要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相關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已辦理銀行支付卡的參保人,應在每月20日前連續保存當月應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若上月有未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應保存當月和上月所欠養老、醫療保險費總額)。
醫療保險報銷條件
(1)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做到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三)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低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醫療保險的法律基礎是社會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的區別在於賠付方式不同,保障條款不同,保障期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