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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公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兩個指導意見》的通知;水路運輸單位崗位設置

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辦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辦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

壹.適用範圍

1,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國有資產舉辦,資金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財政扶持部分自理,具有航道、港務管理、運政、引航、海事、質監、船檢等職能的水路運輸機構,應當實行崗位設置管理。

2、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納入崗位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涉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水運事業單位、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使用,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管理。

4.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和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水路交通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水路交通教育、科研、衛生、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機構,有關行業的指導。

二、崗位類別設置

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地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三類。

7.管理崗位是指承擔領導責任或管理任務的工作。管理崗位的設置應滿足增強本單位運行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應當符合水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滿足水路交通發展和專業水平提高的需要。

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分為主要專業技術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根據水路運輸的特點,主要專業技術崗位包括港口、水路、水路運輸管理、運輸經濟、航海、船檢、質檢、試驗檢測、交通法律法規等水路運輸特殊專業技術崗位。

9.地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運維、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崗位。地勤技能崗位的設置應當符合提升運維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符合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實際需要。

鼓勵水路運輸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壹般勞務,不再設置相應的地勤技能崗位。

10.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綜合確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數的結構比例。

1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港口行政管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航道管理、海事執法、質監等主要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職能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壹般以管理崗位為主設置崗位。其管理崗位壹般不低於崗位總數的50%。

(二)以專業技術為主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從事航道建設與維護、船舶檢驗、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引航、航海、測繪、通信等活動,崗位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占崗位總數的比例壹般不低於70%。

(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要崗位以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四)崗位總量和船員結構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崗位等級設置

(壹)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2,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級別和結構比例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以及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現任的處長、副職、處長、副職、處長、副職、科員、辦事員分別對應三至十個管理崗位。

14、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設置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級管理崗位工作人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5、專業技術崗位最高層次和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水平、不同地區水路交通發展規模和水平(水網和非水網地區、沿海和內河等)確定。),以及事業單位的職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等級,按照現行水路交通行業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執行。

16,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等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分為七個等級,即壹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包括壹至四級,副高級職務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三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三個等級,即11級至13級,其中13級為職級崗位。

17、高、中、初級專業崗位之間以及高、中、初級專業崗位內部不同級別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行業發展水平、行業不同業務類別以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職能、規格、隸屬關系、專業技術水平等情況,控制在不同的結構比例。

按照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要求,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現狀,結合水路交通事業發展需求和“十壹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

中央所屬水路運輸機構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適當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水路運輸機構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地(市)級政府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比例結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低於上述結構比例的原則確定。

18.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三、四級崗位比例為1: 3: 6,五、六、七級崗位比例為2: 4: 4,八、九、十級崗位比例為。

縣級及縣級以下單位規模小、人員少、單位分散的基層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可以實行集中調控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水路交通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總量。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核定的專業技術崗位比例。

(3)地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20.地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崗位和普通崗位,其中技術崗位分五個等級,普通崗位不分等級。

21,物流技能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2.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分別對應壹至五級地勤技能崗位。

2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壹類、二類、三類崗位總數占崗位技能總數的比例,國家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壹類、二類崗位總數占技能崗位總數的比例,國家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4.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地勤技能壹類、二類崗位應主要設置在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如專業技術輔助崗位中的技能運維職責。地面工作技能壹類、二類崗位總量要嚴格控制。

特設員額的設置

25、特設崗位是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和事業發展規律,為滿足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立的崗位,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級別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總數、最高級別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進行核銷。

2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並按程序報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

27.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要專業技術崗位中,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壹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壹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5級(高級經濟師1級、高級飛行員1級、高級機長1級、高級輪機長1級)、高級工程師6級(高級經濟師2級、高級飛行員2級、高級機長2級、高級輪機長2級)、高級工程師7級(高級經濟師3級、高級飛行員3級、高級機長3級)。中級崗位名稱為工程師(經濟師)壹級崗位和壹級引航員崗位、工程師(經濟師)二級崗位和二級引航員壹級崗位、工程師(經濟師)三級崗位和二級引航員崗位,分別對應8至10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壹級崗位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二級崗位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三級試點崗位,分別對應11至12級專業技術崗位;技師崗位對應十三個專業技術崗位。其他船員的相應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8.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名稱和相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行專業技術名稱。

29.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壹級崗位屬於國家設立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0、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應低於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基本崗位條件

(壹)各崗位的基本條件

3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條件確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敬業精神;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和技能;

(4)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

32.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四級以上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3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級工作人員崗位基本資格條件是: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二)四級、六級職員崗位應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3)7級、8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8級、9級職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轉入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崗位任職資格,比照同類人員,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3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水路交通機構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任職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5、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基本任職資格按照現行專業職務評審的有關規定執行。

3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實施專業技術崗位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三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三十八、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的崗位條件,由主管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等級要求等因素確定。

(四)職工技能的基本條件。

39、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對崗位技能的基本要求是:

(1)壹級、二級物流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壹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評定。

(2)三級、四級技術工人應在本工種下壹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工(實習生)完成學習和工人見習,經初級技術等級考核合格後,可認定為五級地工技能崗位。

不及物動詞崗位設置審計

40、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實行審批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查。

4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以下程序設置崗位: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三)在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級別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聽取員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2、國務院市有關部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43、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直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報當地人事廳(局)審批。

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部門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當地人事廳(局)批準。

44、地方(市)政府直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報地方(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各地(市)政府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當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四十五、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或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縣(縣級市、區)政府部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由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區或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46、實行垂直管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水路交通機構,其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機構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47.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員額總數、結構比例和最高級別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指導意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權限變更崗位設置方案:

(1)水路運輸事業單位分立或合並,單位崗位需要重新設置;

(2)根據上級或同級組織部門的正式文件,增加或減少機構編制;

(3)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8.經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和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就業

49、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經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員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並簽訂聘用合同。

根據原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試行提高部分高級工程師崗位工資的通知》(1986號)規定,業績突出的高級工程師,可以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聘任。

50、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爭招聘的原則和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地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資格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1.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崗位分散,實行崗位結構比例集中調控管理的基層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2.根據水路交通行業人才特點,對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急需、符合破格條件、確有才華、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聘用。

5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參加試用期的新員工,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根據崗位條件的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4.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崗位設置,落實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實行聘任制並簽訂聘用合同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可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為其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的相應內容。

55.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按照其目前所任職位或者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水路運輸機構要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規突破現有崗位,不得突擊職工、突擊崗位。應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高級職務的設置。

5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任職。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工作特點,因工作需要確需兼職的,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57、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首次設置崗位和聘用時,崗位結構比例不得超過現有人員比例。現有人員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定比例的,應當通過自然減員、轉崗、低聘或者解聘等方式,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定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數量,根據水路交通發展的要求和人員隊伍的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整。

八、組織實施

58、崗位設置管理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是加強水路交通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水路運輸機構主管部門和水路運輸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水路運輸科學發展的客觀需要,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實際利益,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59、各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有序進行。對於港口行政管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海事執法、質量監督等主要提供具體事務性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對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政執法、管理職能和專業技能開展水路交通事業,以及其他符合公務員法的事業單位,在允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前,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做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落實《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60.各地區、各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在崗位設置和崗位招聘中堅持原則、堅持群眾路線。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設置崗位、聘用崗位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撥付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1.本指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