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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旅遊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綜合協調、旅遊規劃與促銷、旅遊服務、旅遊者的旅遊活動、旅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理念,突出當地人文歷史、風土人情、自然資源等特色,有效保護旅遊資源,建設旅遊友好型社會環境,發展全域旅遊,滿足大眾旅遊需求,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的組織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業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目標責任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考核體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統籌協調、產業推進、規劃實施、整體形象提升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安全、文明、環保出行,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經營低碳、綠色、環保的旅遊產品,支持相關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第八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珍惜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業組織。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在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制定行業規範,促進行業自律,開展培訓交流,加強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第二章旅遊規劃與推廣第壹節旅遊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資源調查,建立旅遊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資源承載能力進行評價,制定開發、保護和恢復規劃,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實現開發、建設和生態保護的和諧統壹。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在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跨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意見,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的變更或者取消,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旅遊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突出地方特色,並公開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旅遊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開發旅遊資源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事先制定專項保護和利用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傳統文化、歷史文物、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有關部門在審批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依法引導旅遊度假區和旅遊產業園區建設,引導旅遊集聚發展。旅遊度假區和旅遊工業園區的設立、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第二節旅遊業促進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遊業的財政投入,統籌使用各類旅遊發展資金和相關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服務和旅遊整體形象提升。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設立旅遊發展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用於建設特色旅遊項目和完善旅遊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