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的理解,其實壹個班級的同學申請設立社團法人沒有法律規定不行。但是妳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妳們要找到壹個主管單位,沒有主管單位是不能成立社團組織的。這是最難的,壹般的主管單位都是政府部門,像財政局,衛生局,教育局之類的。
其次,妳們要找到妳們這個組織的宗旨或者說組織綱領,要有高度些,比如說環保啊~愛心啊~如果只是以同學會的名義,民政局不會理妳們的。
最後,妳要保證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所規定的設立條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提交材料。
負責社團組織登記的部門是,各個地方的民政局。
最後附上法律規定: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壹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