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障、軍隊轉業幹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並制定全縣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縣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全縣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組織實施統壹的城鄉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擬定全縣城鄉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統壹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五)制定並實施全縣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制定本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公開制度,監督管理醫療服務行為和納入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縣級醫療保障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委員會的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加強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分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醫療保障局在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社會保險服務平臺建設、社會保障卡發放、管理、應用、服務等方面加強制度和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