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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合理使用汙染源治理資金,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在市、縣(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設立。

基金實行分級管理、獨立核算、有償使用。環境保護部門在銀行開發“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專戶”(以下簡稱“基金專戶”),專戶存儲,委托銀行辦理專項基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

環境保護部門委托銀行辦理存款、貸款業務,按照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是對基金的使用實行統壹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管轄區域。第二章 基金的來源和使用條件第五條 基金來源於下列資金:

(壹)依照國務院《征收排汙費暫行辦法》征收的超標準排汙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汙單位治理汙染源部分;

(二)依照《山東省征收排汙費實施辦法》征收的排放汙水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汙單位治理汙染源部分;

(三)依照《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征收的環境噪聲汙染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汙單位治理汙染源部分;

(四)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加、罰利息收入;

(五)其他資金。第六條 專項基金貸款的對象為繳納排汙費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七條 基金的使用範圍是:

(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汙染源治理項目;

(二)市民反映強烈,嚴重擾民的汙染源治理項目;

(三)“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四)對解決區域或行業汙染具有典型意義的汙染源治理項目或示範工程;

(五)為解決汙染,實行並、轉、遷企業的汙染源治理設施;

(六)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汙染源治理項目;

(七)為汙染源治理服務的課題研究項目。第八條 在專項基金貸款的對象和使用範圍內,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使用基金:

(壹)按規定繳納排汙費的;

(二)汙染源治理項目經過可行性研究。切實可行,並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的30%以上的;

(四)具備償還貸款能力,並由其主管部門或具有償還能力的法人單位提供擔保的。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汙染源治理項目又屬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優先貸款:

(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限期治理的;

(二)汙染嚴重、亟待治理的;

(三)位於居民生活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風景遊覽區、療養區的;

(四)自籌資金占投資金總額的60%以上的;

(五)工期短、見效快、經濟利益和環境效益顯著的。第三章 貸款程序第十條 申請貸款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貸款單位),應於每年十壹月底前向環境保護部門提報下年度汙染源治理計劃。

(壹)駐市南區、市北區、臺東區、四方區、滄口區的貸款單位分別按以下程序提報汙染源治理計劃:

1.中央、省屬的貸款單位,報市環境保所部門;

2.市屬的貸款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環境保護部門;

3.區屬以下的貸款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報經區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環境保護部門。

(二)駐各縣(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的貸款單位分別按以下程序提報汙染源治理計劃:

1.中央、省、市屬的單位,報駐在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

2.縣(市)區屬以下的貸款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第十壹條 貸款單位根據提報的年度汙染源治理計劃,於每年二、七、九月份將汙染源治理項目方案及有關文件、還貸計劃和措施等,分別按本辦法第十條的程序報批。

市屬以下的貸款單位汙染源治理項目方案,需經其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論證,並提出主導意見後,報環境保護部門。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對提報的汙染源治理計劃、治理方案、還貸計劃和措施審核後,會同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平衡,根據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該計劃,從解繳入庫的排汙費中,按季撥入“基金專戶”。

各縣(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環境保護部門將其“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計劃”,在下達後的壹個月內,報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