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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公司用什麽組織結構

組織架構可分為公司股權結構和內部組織架構。兩個架構都是為商業目的服務的。

壹般公司組織結構是:

1、權力機構

聯合管理委員會。由每位基金投資人(合夥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基金的權力機構;負責批準《基金章程》《資產管理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決定更新合夥人的加入、退夥、解散等事項。

2、決策機構

投資委員會。由普通合夥人授權專業的人士和有限合夥人的委派代表組成投資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以及做出資金調動的指令等重大事項。

3、執行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尋找、論證項目,執行投資決策,跟蹤項目管理;設計產品方案並進行基金的持續募集等。

4、資金監管

基金托管人。由全體合夥人***同選定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負責對基金在該行業開立的托管賬戶進行嚴格監管,並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挪用、侵占。

5、顧問機構

風險控制委員會。外部聘請投行、行業方面的轉而又人士承擔,對擬投資的項目發表獨立意見。

6、資金保管

托管銀行。註冊資金以及未來募集的有限合夥人資金需要委托給銀行進行客戶管理。該銀行叫做托管銀行。按照資金托管協議,托管銀行對基金的資金調度進行嚴格監管。

公司建立組織結構應註意以下幾點:

1、組織內各部門有相互協調和溝通的通道;

2、組織架構需要滿足未來3-5年的發展規模和需要;

3、組織架構內,各部門職責清晰明朗,晉升通道暢通。

壹般在如下情況公司會調整組織架構:

1、 公司的經營方向或者主營業務發生改變時

2、 公司的組織形式發生了改變,比如增加了新的公司或者是新的職能,為了融合或者為了更好的發展

3、 各部門之間的職能界定不是很清晰,出現了很多職能的混亂,責權利不清的時候,不能很好的推動工作的時候,就要梳理部門職能,重新設定組織結構

4、 當個別部門的職能與其他部門的職能產生沖突或者重復的時候

5、 公司調整經營思路時

6、 公司調整管控模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