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妥善安排學業。對已經修完規定課程或已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可準予畢業,發給其畢業證書。在校大學生入伍後,有條件的可以參加原學校組織的函授或自學專業課程,經部隊團級單位批準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2、國家對入伍大學生進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壹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下列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
(壹)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五條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