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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壹年交8000,15年。每個月能拿多少養老金?

法律分析:社保壹年交8000元,15年後的領取金額需要按照本市標準確定。根據實際年齡,按月工資基數領錢,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對此有相應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按照以下標準轉入個人賬戶: (壹)3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基數的0.8%轉入個人賬戶;(二)35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1%轉入個人賬戶;(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2%計入個人賬戶;(四)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五)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壹部分按照下列標準記入個人賬戶: (壹)3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基數的0.8%記入個人賬戶;(二)35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1%轉入個人賬戶;(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2%計入個人賬戶;(四)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五)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