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不享受當年de 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員工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3)2019年在滿工作滿1年但不在滿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4)2019年在滿未在滿工作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5)在滿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4個月以上。
二、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以及年限規定
職工初入用人單位且符合當年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年休假天數按單位剩余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日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單位當年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連續工作壹年以上(連續工作時間不應為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員工,享受帶薪年假期。這意味著,雖然員工可能剛從其他單位進入目前的工作單位,但只要他在自己的單位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帶薪年假的基本資格。員工累計工作不滿1年且不滿2019年的,法定帶薪年假為5天;2019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假為10天;20年後,法定帶薪年假為15天。高於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幹涉職工休假,但低於法定標準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三、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