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必須在第壹時間點亮車輛的危險警示燈,並在車輛後部設置危險警示標誌。這樣做的好處是防止後面的車追尾,保證車內的人和車本身的安全。
除了設置警示標誌,還要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給保險公司的理論事故證據。移動車輛前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否認的問題。然後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這樣就可以去定損機構對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和檢測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