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工傷證明、工傷待遇申報表、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單位填寫工傷待遇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材料齊全後報醫療保險管理處檢查處理;
2.保險金額取決於殘疾程度。壹次性傷殘津貼也是工傷保險的待遇之壹,是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的壹次性補償。
意外傷殘鑒定名額如下:
1,根據人身傷害的不同原因,申請鑒定人可以到當地司法局下設的司法鑒定中心或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工傷福利保險處進行工傷鑒定;
2.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後及時報警的,公安局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個人傷殘評定程序選擇如下:
1.被評估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確認、檢查結果、CT、X線、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當以對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論為依據。因調解仍在結束治療,需要提供補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