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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份

壹、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是執行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二、股票強制執行問題如何解決?

壹是要強化申請執行人在執行工作中的意識。以便執行人員擴大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來源的查找,核實被執行人的經濟實力和投資狀況,對被執行人實施準確有效的執行。

二是抓住時機,靈活應對協助單位的批評。通過證券交易機構獲取被執行人初始開戶信息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與相關機構取得聯系。壹旦知道其托管的具體證券營業部,應當告知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在獲得被執行人賬戶準確信息後,迅速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裁定,從而落實執行措施。因裁定書不符合有關規定而拒絕協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臨時管制措施。比如,在作出執行裁定時,應根據情況,采取準確性和覆蓋面統壹的表述方式,在財產管制裁定書正文中請求協助。比如可以表述為“查封(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存款×××元或者數額相當的資產”。這樣,即使是證券機構也不能因為裁定不符合相關要求而拒絕協助,從而為法院在獲取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做出準確的處置裁定贏得時間。

第三,對被執行人的賬戶要全面控制。在控制被執行人股票賬戶的同時,還應當及時控制相應登記結算機構的賬戶。根據投資者、證券機構、登記結算機構三方協議,即使被執行人惡意處分股票,也不能從登記結算部門提取資金。因此,必須實施“兩頭堵”的措施,及時控制被執行人結算機構的賬戶。目前在我國,證券投資賬戶客戶交易的結算資金多由第三方銀行存管。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後,只能選擇壹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存管銀行。但需要註意的是,據媒體報道,國內部分省份的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提高客戶從多家銀行向證券賬戶轉賬的便利性,推出了可以為單壹股票賬戶選擇多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存管的銀行服務。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時,只要客戶向營業部提出請求,就可以為客戶辦理綁定“多行存管”業務。投資者在獲得更安全、更便捷的資金獲取途徑的同時,也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證券設置了更高的門檻。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股票”這個問題的回答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股票時,首先要調查被執行人股票的信息,然後通過查封、凍結等措施執行股票。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