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半年。如果除以6,就是1188.9/月。
最終還是政府說了算。如果政府說按去年算,那就比這個低!
新政策已經出來了,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
鄭航〔2007〕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為保障杭州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加快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房建[2004]77號)和《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5438號+)
壹、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和杭州之江度假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交易的管理和實施。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價格、財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工作。
四、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保障性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五、嚴格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審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銜接。
六、禁止任何單位以自建保障性住房名義進行實物分房或變相進行普通商品房開發。
七、市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年度投資計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其中建設用地計劃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前期開發用地的主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應當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設、集中配套建設模式為主。
十、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應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參與投標的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資本,具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招標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銷售計劃,定期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源銷售:
(a)已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已經正式開工;
(三)已核定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邢弢,建築面積壹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為保證4人以上(含)家庭的保障面積,部分保障房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保障性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方便節能的原則,優化規劃設計方案。
十四、保障性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十五、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作為在建工程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十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除物業維修基金等規定的代收代繳費用外,不得收取價格之外的任何未公布的費用。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發放登記卡制度。有關部門收費時,必須填寫市物價部門發放的繳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存款、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十九、購房面積在核定的保障面積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超過核定保障面積的購房面積部分不享受政府優惠,其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超面積差價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收取。
二十、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以上(含)的,保障面積標準為80平方米。
二十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至少壹名家庭成員具有5年以上城鎮常住戶口(不含學生戶口)(含符合在杭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已婚[包括離異(或喪偶)並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或35歲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審核時市統計局未公布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上壹年度數據確定)。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以壹對夫婦為壹個家庭,同壹家庭中的直系親屬可以作為家庭成員。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家庭成員申請的,今後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離異(或喪偶)單身無房戶,有未成年子女且有監護關系,或年齡在35歲以上的,視為申請家庭。
壹個申請家庭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三、家庭房產面積是指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和建房用地補助,現有或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已有的全部房產面積。
二十四、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寫《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職工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其他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由街道出具收入證明,失業人員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
(三)家庭成員房產證明。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證明;屬集體戶口的單位憑無住房分配證明;配偶戶籍屬於外地城鎮戶籍的,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房產情況證明。
二十五、公開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輪候制度,並建立街道(或單位配合勞動人事部門)公示、區建設(房管局)初審、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公示的多級審核制度。
二十六、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受理:
(壹)確定受理期限,限定可受理申請人的年齡。具體驗收期限和年限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杭州日報》和杭州房產信息網上明確公布。
(二)申請人家庭經戶籍所在地社區(或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街道(或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公示無異議並蓋章後,向戶籍所在地區建設(房管局)提交《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領取受理單。
(三)區建設(房管)局將初審後的家庭信息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進行復核。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將不符合購房條件的申請家庭信息退回區建設(房管)局,並附退回單;符合購房條件的申請人按受理順序進入輪候。
二十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有住房選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根據房源數量和受理人數,按照1: 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人員名單,並在《杭州日報》公布公開銷售的保障性住房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築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選房人員名單、選房時間、地點等。
(二)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並公示後,符合條件的家庭憑受理單到指定地點換領《杭州市區保障性住房購買證》(以下簡稱《購買證》)。《準購證》的編號順序按原受理順序確定,按此順序選房。
(三)購房家庭憑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杭州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和《準購證》,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四)選房結果在《杭州日報》和杭州房地產信息網上公告。
二十八、納入選房公告範圍的家庭,如未參加本次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其《準購證》無效,自本次選房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二十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準購證》。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為準,不得上浮。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優先發放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
三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竣工後,應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繳納契稅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言”欄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權屬證書“附言”欄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等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上註明劃撥土地。
三十壹、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低於交易年限進行交易。限制交易期限屆滿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對房屋采取下列處置方式:
(壹)允許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當時銷售價格與當時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超出享受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5%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年後,可以將房屋轉讓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如買方無房產,交易過程中可減免相關稅費。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他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規定回購。購買保障性住房不滿5年,因各種原因需要轉讓的,經批準可以向政府申請回購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按照原保障性住房價格並結合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
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內,因繼承、離婚而發生財產轉移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該房產仍可負擔,上市交易時限自取得原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的“附言”欄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離婚分析”、占用面積、批準上市日期等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就要轉移房屋所有權。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件後,可以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執行。
三十四、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保障性住房作為經營或者辦公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除購房抵押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抵押。
三十五、市建設、房產、國土資源、價格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並按照各自職責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或處理:
(壹)未經批準改變保障性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未依法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書的,由市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擅自向不合格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
(五)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和銷售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擅自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其住房。
三十六、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騙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除由市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回已購住房:
(壹)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所購房屋。購房人拒不返還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由建設單位根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根據購房合同的有關內容解除合同,購房人退還所購住房。
三十七、未按規定期限和未付收入擅自轉讓的,按《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三十八、行政監察對象在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原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十、本辦法實施前,保障性住房項目已經實行招標的,仍按照招標文件和土地開發補償協議及建設項目合同的規定進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