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
為逐步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同籌集資金建設住房的機制,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拓寬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依據《唐山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暫行辦法。
壹、 總則
1、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所在單位的壹項義務性長期儲金。職工個人按月繳存占工資壹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所在單位相應按月提供壹定數額的住房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屬於職工個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統壹管理,專項使用。
2、凡具有正式非農業戶口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及三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和從農村招收的不轉戶糧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均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合同工、臨時工根據單位具體情況可以建立住房公積金。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企業及私營企業。
3、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住房公積金工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償還、結息、查詢等具體業務工作。
4、住房公積金統壹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層辦事機構,可在專業銀行開設歸集住房公積金的輔助帳戶。
二、住房公積金繳交額
住房公積金繳交額等於職工個人上壹年12月份的工資總額乘以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當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外地調入的職工,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軍人以參加工作或調入、轉業、復員到本市後第壹個月的工資計算公積金繳交額,從第二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
2、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額的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
(1)、黨政機關中在幹部崗位的職工工資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2)、事業單位中在幹部崗位的職工工資總額包括職務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3)、行政事業單位中在工人崗位的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4)、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計件、崗位、技能、年功等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
(5)、計算工資總額的津貼補貼中不包括班主任津貼、壹孩化補貼、住房補貼、女工衛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醫藥費補貼、夜班加班補貼等;獎金部分以年獎金總額按月平均計算,獎金中不包括節編獎、承包獎、發明獎等壹次性專項獎金。
3、職工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各為5%,起步階段暫按1%計提和存儲,以後由政府公布逐步到位。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提高或壹步到位。
4、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辦法計息:本年度逐月存入部分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活期利率計算;跨年度累計存儲部分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後利息歸入本金。
5、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從本人工資中支付;單位計提部分首先從住房補貼、住房折舊基金及其他可劃轉資金中轉化,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機關、團體列入預算,企業進成本,事業單位按經費來源的比例分別列預算及進成本。
三、住房公積金歸集與管理
1、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統壹管理,統壹核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設若幹辦事處,各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可按就近原則到中心或辦事處交存住房公積金。
2、職工個人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時代為扣繳,連同單位提供部分,在發工資後的五日內,由單位壹並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匯繳,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單位不按時匯繳住房公積金,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督促繳交,並按逾期日加收遲交數額1%的滯納金。
3、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填寫“唐山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進行註冊登記,首次匯繳住房公積金需填寫“唐山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和“--月份住房公積匯(補)繳總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確定單位及每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號,核發住房公積金手冊。
4、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變動工作單位時,其住房公積金繳交額隨工資關系介紹到調入單位;結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轉入調入單位名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5、職工脫離工作單位,中斷工資關系時,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單位名下的原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6、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時,其結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可兌付給職工個人。
7、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可辦理提取手續。
8、職工個人和單位繳交、繼承或受遺贈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9、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除用於管理費和提取呆帳準備金外,均納入城市住房基金,用於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
10、職工支取、轉移、查詢住房公積金本息,除持必要的證明外,必須出示住房公積金手冊。
四、住房公積金使用
使用範圍:
(1)保證住房公積金所有人兌付;
(2)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政策性抵押貸款;
(3)購買國債或發放住房建設專項經營性貸款。
2、使用條件:
(1)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可使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不足時,可按規定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
(2)單位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可在本單位職工結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範圍內,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
(3)住房合作社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可在社員單位職工結存的住房公積金額範圍內,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
(4)政府的“安居工程”建設,可在住房公積金結存總額的範圍內,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
(5)住房公積金在滿足兌付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後的余額部分,可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用於購買國債或發放住宅建設專項經營性貸款。
3、使用計劃:
(1)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
(2)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按兌付、個人貸款、單位貸款、政府安居工程和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順序安排編制。
(3)單位申請住房公積金政策性抵押貸款,須在每年1月份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報計劃。
五、附則
1、本暫行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2、本暫行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