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六條改革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實際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同時,進壹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職工參保繳費,並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工作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1年支付到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及其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國務院[1997]26號,並在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已達到15的,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發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仍按國家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