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城鎮集體企業。
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批準的城鎮戶口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從1992 1繳納養老保險費。
3.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城鎮各類企業和預計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原企業所有制單位招用的職工、縣/區以上城鎮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補繳養老保險費1996 1。
4.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辦企業和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從當地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實施之月起至1995 12 31之日止,可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為連續工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均可補繳。
5、臨時工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均可繳費。
6.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事業單位的超編人員,可從2004年2月1起補繳。
7、鄉鎮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6日+0時起繳納。城鎮失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未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的,可在原工作地從1992 1補繳。
8.有雇工的個體經營戶可從7月2011開始還款。如果沒有職工,可以從參加養老保險的當月開始補繳。
9.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在現崗位上記為正式工,可以在本單位補上最後壹次連續輪換。
法律依據: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規範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的通知
(1)1991、12、31之前各地實行固定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及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固定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費用的,用人單位可繳納原固定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費用,固定職工本人無需作
(二)1991 12 31以前各地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級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批準的城鎮戶口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從1992 1,
(4)第(3)項規定以外的城鎮各類企業的所有職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自用和未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招用,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從1996 1。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之月起至1995 12 31日止,可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為連續工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的期間,可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依法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外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自2004年2月1日起可以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8)鄉鎮企業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從2006年3月起1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分配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從1992 1補繳其在原安排的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9)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於2011年7月起按照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方式和標準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當月起繳費,除國家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在下壹年度結轉繳費。
(十)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招用為正式職工的,可以按照最後壹次從事輪換工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壹)國家和省規定可以支付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為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1998 8月31日前出現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上述辦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