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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業維修基金使用規定

物業維修基金使用規定如下:

1、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2、小區的公***區域,比如電梯、屋頂等,特別容易陳舊甚至老化,只要經業主***同決定,就可以動用維修資金來對其進行維修和保護;

3、所謂“***有部分”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有的部分,所謂“設施”是指由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4、顯然維修資金應當屬於專款專用,其使用的範圍有明確的限定性,將小區的專有部分排除在外。

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7、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綜上所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並不屬於物業,而是屬於全體業主***有。維修基金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維修金,需要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壹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