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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申請條件:在泉州繳納過失業保險,現處於失業狀態的人員均可申請;申請方式:本人持身份證、社保卡,上網申請APP或通過戶口所在地失業窗口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統壹為6個月,標準為每月516元。失業救濟金的申請期限為65438+2022年2月31。失業救濟金只能申請壹次,按月發放。不得與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發放,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領和享受,不得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關系不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後仍未就業且連續繳納保險費6個月以上(含)的失業人員,繳費標準原則上可按全月失業保險待遇平均水平的80%支付;繳費時間不滿6個月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繳費標準原則上可按全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40%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不願意中止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壹)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