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綜合保險的對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妻及其子女,但不包括被保險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年齡需為0-60周歲,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無殘疾,無既往病史(如有任何家庭成員已經患有重大疾病和長期慢性病,則無法參保)。對於離婚家庭來說,仍然可以和判給前配偶的子女結合,組成壹個家庭進行保險。此外,軍人和外國人也可以投保。
計劃生育綜合險的保險項目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住院和重大疾病。保險期限為壹年,本著自願購買的原則。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與計劃生育綜合險並不沖突,因為重大疾病保險是壹次性補貼保險,如果有多個險種,可以分別理賠,疊加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醫療保險,可能會被計生綜合險承保,因為計生綜合險的意外醫療保險是按比例賠付的,已經報銷的部分,保險公司不再賠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