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拆借又稱資金拆借,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為調節臨時性資金的余缺而進行的短期資金拆借活動。借貸的數量、利率和期限由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協商確定。銀行吸收存款的金額和來源不同,貸款的對象和用途不同,導致資金的時間、地域和數量不同。這是同業資金拆借的現實可能性,是同業資金拆借調節資金余缺,充分有效利用資金的客觀需要。
這種方式是幫助後者解決暫時的資金短缺,借款人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按時償還資金。借入的資金可以是整筆金額,也可以是零星金額,還可能涉及作為抵押品的證券。借款期限通常較短,從幾個小時到幾天不等,視市場資金供求情況和雙方約定而定。在國內,雖然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但主要是由金融機構在同業中開展。
借入資金的原則
1.同業參與原則: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要堅持金融同業參與原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原則:參與借貸的任何壹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願、守信用、短期通融”的原則。在交易中,融資雙方必須自願協調,獨立交易,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原則:資金借貸是壹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臨時余缺調劑的特點,主要用於解決短期急需資金。對於違反短期使用原則,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壹方,銀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進行制裁和處罰。
4.及時還款原則:資金借貸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聲譽。貸款銀行必須保證按時償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壹般不會發放貸款資金。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按照約定處以罰款和罰息。罰款壹般按每月3‰計算,罰息按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