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是否實行信用證。
審計人員應充分考慮審計事項的重要性水平、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價水平,以及通過實施替代性審計程序獲得的審計證據能否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等,決定是否實施信證。
審計人員在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時,壹般應當對上述函證適用的對象進行證明,但發生下列情形的,審計人員可以決定不予證明:壹是有充分證據證明擬證明的事項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不重要;第二,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信函很可能是無效的;第三,審計人員可以用審計成本更低、審計效率更高的方式替代信函,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確定信函的內容、範圍、時間和方式。
1.函證的內容主要從函證適用的審計項目中確定,並根據審計項目決定是否實施函證。確認函應包含必要的信息。
2.對應的範圍可以由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來確定,對應的樣本可以通過判斷抽樣來確定,也可以通過統計抽樣來選擇對應的樣本。但任何方法確定的確認樣本都應包括金額較大的項目、賬齡較長的項目、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或異常交易以及可能存在爭議或導致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交易。
3.確認截止日壹般為會計報表日,會計報表日之後實施確認。如果審計風險評估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低,審計人員可以選擇會計報表日之前的某個日期作為確認的截止日期,但應當對截止日期至會計報表日期間確認事項的變化進行實質性測試。
4.確認的方式是確定采取積極確認還是消極確認。當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為了提高審計效率,審計師可以采用否定函: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價較低;信用證涉及大量小額賬戶余額;預期的錯誤不多;沒有理由懷疑受訪者對相互通信不認真。
信函解釋
確認函是指審計人員為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中所確定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的有關信息和現有條件的陳述,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例如,通過信函方式檢查單位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實際存款金額是否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