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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有關規定,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三)負責全市就業促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推進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 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相關規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制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落實全省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落實全省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的勞動者權益保護,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的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意見,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意見,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新工作或落戶的意見。(八)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實施,監督公務員依法管理。(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十二)負責全市國外智力引進,組織實施國外人才引進和出國(境)培訓計劃,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