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員範圍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範圍內的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壹)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三、資金渠道
(壹)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壹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按照政府責任分擔辦法規定,對造成當期缺口擴大的部分,由地方負責籌措資金彌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核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