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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大股東減持規定

持股5%以上大股東減持規定具體如下:

1、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壹般要求兩年以上才能減持;

2、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3、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第二條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壹)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 個月的,在 3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二)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 36個月以上但不滿 48 個月的,在 2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三)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 48個月以上但不滿 60 個月的,在 1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四)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 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 300 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 50%之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