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農村貧困人口住院費用和城鄉居民醫保報銷比例提高10%;提高大病保險水平,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大病住院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提高到90%以上;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為低收入和非低收入受助人員提供食管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終末期腎病、兒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等九大疾病(簡稱九大疾病)救助。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種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的自費費用分別給予70%和50%的救助。
(2)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財政整合扶貧專項資金給予50%以上補助,特困人口全額補助,實現全覆蓋;當地政府對農村貧困人口參加“扶貧優惠保險”家庭綜合保障保險繳納的保費給予不超過90%的補貼。
(3)農村貧困人口患九種重特大疾病的實際醫療費用,通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等多種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部分在定點醫院減免50%。
(四)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保險支付、定點醫院救助等綜合補償後,農村貧困人口支付剩余合規自付費用仍有困難的,由政府給予全力保障,減輕或免除個人負擔。省財政將適當安排獎補資金,推動市縣政府落實健康扶貧救助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